近日,市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才某因对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草原确权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才某的起诉,并告知才某应先向该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释法: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