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下午,格尔木市法院环境资源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在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张某是一位80后女士。2020年5月13日17时35分许,被告支某驾驶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银河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交汇处左转弯时,与沿建设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张某发生碰撞,由于支某未遵循对通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造成行人张某受伤及手表表面、衣服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支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张某受伤后到格尔木市人民医院门诊进行了检查、治疗,经诊断周身多处外伤,产生医疗费874.2元。双方因该事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立案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未果。庭前继续进行调解。双方争议焦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双八成新的皮鞋损坏,因当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皮鞋受损,故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某承担赔偿责任,支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而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该皮鞋实际损失的证据,双方就该皮鞋的赔偿问题发生争吵,言语激烈,并伴有辱骂行为,经法官及法官助理严厉制止,并进行训诫,对原告释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采取了背靠背方式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后,原、被告及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费共计4874.2元,并不得就此次交通事故再主张任何民事赔偿权利。
该案件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但双方都处于置气状态,互不让步,经多次调解,最终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