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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拒赔
  发布时间:2020-08-04 17:15:5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家用车数量的大幅上升,一些家庭用车也开始从事拉载活动。但是在车辆投保方面,出现了很多以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实际从事营运行为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内进行理赔。

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王某(化名)驾驶机动车自西藏至河南运送遗体,途径格尔木市时与白某(化名)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使白某及多名乘车人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以王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后白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认可其使用自家非营运车辆长期在西藏从事遗体转运业务并盈利。承办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符合商业险责任免除条款,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此类案件提醒广大车主,如果身边也存在该类行为,及时审查自身车辆的保险情况,杜绝因自身认识不足或为节省保费而心存侥幸,诚实选择投保险种或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减少保险公司依法或依约不的情况,合理分担事故风险。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