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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须牢记 过期诉讼害自己
  发布时间:2020-07-29 17:18: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在欠款近12年的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2008年8月至9月间被告因购买煤炭急需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总计出借16000元,被告承诺于2008年12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迫于无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本案被告,未果,遂向格尔木市公安局调取被告相关身份信息,并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开庭手续。2020年6月19日本院收到被告答辩状,辩称虽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于2008年12月底还清借款,时至今日原告并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本案预订于2020年7月20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于开庭前向原告询问,现在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理由以及自借款到期至今有无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等情况,原告称,由于对于法律不甚了解,每次索要借款,被告一再推脱,久而久之原告也不再积极索要借款,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才知道主张自身合法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对诉讼时效问题承办法官作如下解释:“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但一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请求,法庭应予以审查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告就会失去胜诉权”,而现在自己无法提交在这近十二年中向被告索要借款的证据,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三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制度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躺在权利上睡觉”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消极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守约方,更不是要保护违约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通过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债权人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的行使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经济秩序的稳定。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