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而言之,就是一旦过了诉讼时效,若对方以此提出抗辩,即丧失了胜诉权。日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王某在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陆续从原告处赊欠劳保用品,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万余元。因当时被告资金紧张,便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但至今被告未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结合案情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明确了在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时,要区分情况: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已满二年的,适用原来二年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之前未满二年的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即在过去二年时效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具体到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故法院未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在此我们提醒大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