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官接收案件后组织办案团队立刻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准备庭前调解各项工作。
2019年5月3日,原、被告达成挖掘机租赁协议,由原告将挖机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赁金33000元。2019年10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共计133200元。被告称因为甲方未结算工程款,所以无法支付租赁费。并且原告的挖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3-4天时间在修理,该部分租赁费应当扣减。被告还认为原、被告都是朋友,原告起诉到法院有点 “不厚道”。考虑到被告情绪比较激动,法官约双方下午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见面后,被告将其面临的困难一一陈述,并表示无法立即还款,原告即刻表示被告恶意拖欠,不同意分期付款。法官看到双方情绪比较激动,便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经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分期付款的方式,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激动的对法官表示感谢并说“法官不仅帮我们解决了纠纷,还修复了朋友之间的关系,恢复了正常的业务往来”。
近年来,格尔木市法院坚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将调解工作贯穿办案的始终,力争法律效果和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