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沙某当庭给付租赁费,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租赁原告的装载机用于其承包的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6100元,约定5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主动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20年6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减少诉累,组织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态度强硬,他认为原告因为几千元就把自己起诉到法院,做人不够仗义,有钱也要拖着他,此次调解因被告的“怨气”而作罢。案件定于2020年7月17日开庭,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又于庭前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说,对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示之以害,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官的劝说也敞开了胸怀,表达了自己的苦衷与难处,最后经过法官的悉心劝导,被告解开心结当庭给付了欠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他们对法官的调解让纠纷早日得到解决表示十分感谢。
群众涉及诉讼时往往会十分忧心,甚至存在一定的“怨念”,法官的调解犹如解忧的一剂“良药”,能让当事人的忧心之病“痊愈”。此案件虽然一波三折,但法官最终用耐心、细心、真心圆满化解了矛盾纠纷,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彰显了调解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