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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巨额货款后玩“人间蒸发” 法院缺席判决:欠款人还款、付息
  发布时间:2020-06-23 18:45:0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日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多。而一些债务人缺乏诚信,有的在欠债后转移资产赖债不还,有的玩失踪,使债权人查找不到其下落。法官提醒债权人,在债务人赖债不还的情况下,或者查找不到债务人下落时,要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近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原告商某诉被告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某在结欠原告商某货款400000元后突然去向不明,为此,商某一纸诉状将魏某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魏某付还拖欠的货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商某的诉求。 案件审理期间,魏某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某与魏某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他们之间按照交易习惯进行买卖,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必备条件,是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商某已经将货物交与魏某,而魏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商某要求魏某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商某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商某某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通过本案审理,法官告诫债务人,在经济活动中要树立诚信意识,欠债后要想方设法履行还债义务,即使一时没有还款能力,也要主动制定切合实际的还款计划,争取得到债权人的谅解。当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要积极应诉,依法提供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进行自我辩护,以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藐视法庭的行为,可视为自行放弃抗辩、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