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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0-06-23 18:44:31 打印 字号: | |


格尔木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案件处理新思路、新办法、新模式,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做好审判调解工作。对承办法官来说,文书生效后审判工作就已经完成,在“案结了事”­和“案结事了”的抉择中,格尔木法院民事审判庭长期始终秉持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争取每件案件都能圆满及时解决。

近日,格尔木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后续履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0年4月我院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惠某某因生活及经营需要周转资金提出向谢某借款,谢某考虑后答应借款但要求支付利息,之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谢某向惠某某提供借款。而惠某某则借款还款再借款还款,案件的复杂状况在于双方之间存在无数笔的借款、还款及支付利息,同时采用的又是以现金、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银行汇款等多种形式,造成双方往来帐目不清,双方纠葛不断。受理案件后,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往来借贷关系帐目不清的情况,在庭前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希望双方在庭前核对帐目进行调解,但原告以被告缺乏诚信为由拒绝调解。考虑到被告及其代理人自外地来格尔木开庭,时间紧,本案又因帐目不清需要双方到庭举证、质证,依据双方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作出认定,又不宜采用其他庭审模式,因此,不能因原告的拒绝调解要求被告再次来格尔木市开庭。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再调解。庭审后,被告返回内地,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工作,对原告多次进行劝导,原告终于同意接受调解,承办法官乘热打铁联系被告,利用互联网办案优势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随后就是履行问题。但问题是该案原告已在诉前申请保全,而被告因工作无法再次来格尔木处理履行支付事宜,此种情况下仅需告诉原告申请执行即可。但被告联系承办法官,告知法官除了保全的银行卡外无其他资金偿还借款,为避免因原告申请执行对其今后带来不良后果,被告再三恳请,希望该案不要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将此情况告知原告谢某后,谢某担心解除保全被告不偿还借款,拒绝解除保全。对于法官来讲,案结即事了,无需再考虑执行问题。但这种态度只能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抵触,对法院的不信任,多一件执行案件而已。为解决当事人的诉累,减少执行案件,最终解决问题,在征得惠某某同意的前提下,经请示主管领导,承办法官创新制作民事上的扣划裁定书,采取解除保全的同时将案款先行划入法院账户后再行支付的做法,使得该案最终自开庭审理、庭后互联网调解到案款的履行完毕圆满地画上了句号,事后惠某某打来电话向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长期以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认真抓好素质提升和司法为民工作,民事审判工作真正做到了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宁肯法官多工作,也要群众少受累,低成本、高效率的化解纠纷,尽职尽责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后续司法程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获得感,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