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环境资源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徐先生与被告叶先生均为60多岁的老人,系浙江同乡,因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对枸杞苗的数量与价款产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对其中一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对被告购买原告的枸杞苗及价格进行了结算,并出具调解书,但被告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枸杞苗款17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双方分歧巨大,互不相让,被告认为其已付清原告全部枸杞苗款,不存在欠款事实。经多次调解无果后,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没有被告签字的调解书及刻录的光盘主张权利,光盘的原始载体原告在庭后予以提交,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光盘载体进行质证,无法辩别声音及内容,亦无法证实录音的内容是双方对调解书确认的内容。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单独调解,并向其讲解了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对原告进行释明,告之原告其提交的手机录音不足以证实其诉讼请求,但原告对法官释明存在疑惑,要求法院依据证据予以判决。为使原告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到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调取了双方纠纷后的询问笔录,结合该笔录及庭审情况,对原告再次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原告认识到自己提供证据存在的缺陷,其表示心悦诚服,同意撤诉。
该案件虽然花费了一定的时间,但得以圆满解决,除了法官的尽心工作,也得益于目前市法院学习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使得当事人的诉累大大减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