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某到某邮政储蓄银行取款40000元,由于该邮政储蓄银行的营业员操作失误,将取款40000元的业务办理为了存款40000元的业务,致安某的银行卡中多出80000元的存款。同日,安某将该80000元存款全部支取完毕。后该邮政储蓄银行发现其操作失误,通过自行协商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要求安某返还80000元,但安某以上述款项已用于偿还债务为由,不予返还,双方的纠纷未能得到解决,该邮政储蓄银行遂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
安某因为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员的业务操作失误而取得80000元的存款,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致使该邮政储蓄银行蒙受了损失,故安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本院受理邮政储蓄银行的起诉后,经细致耐心的向安某释法析理、讲明法律规定,安某逐步认识到自己所为不当,愿意分期向该邮政储蓄银行返还不当得利,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纠纷以调解解决。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