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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服判决”不是拒绝执行的理由!
作者:阿蓉  发布时间:2020-06-19 19:26:29 打印 字号: | |

 6月15日上午,被执行人李某德的家人主动缴纳了执行案款2.5万元及执行费,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被拘留3天的李某德提前解除拘留,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2013年4月19日李某德在格尔木某鲜蛋批发部处购买鸡蛋等副食品,双方经结算被告欠付该批发部货款2.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李某德承诺尽快支付欠款,格尔木某鲜蛋批发部经营者向李某德多次催要,李某德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格尔木某鲜蛋批发部的诉求,判令李某德支付货款2.5万元。李某德不服判决,上诉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了格尔木某鲜蛋批发部的诉讼请求。格尔木某鲜蛋批发部遂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人格尔木某鲜蛋批发部再审理由成立,并依法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即李某德支付格尔木某鲜蛋批发部货款2.5万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迅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李某德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到庭。但李某德到庭后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不仅拒接法院的传唤电话,更是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也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执行行动】

 近日申请执行人拨通了执行法官的电话,提供了被执行人李某德一家目前正在大柴旦务工的线索,并提供了详细地址。执行法官迅速展开行动,驱车前往距格尔木200公里的大柴旦寻找被执行人李某德。

 6月11日下午2时30分,执行干警三人出其不意的出现在被执行人李某德面前,怀着侥幸心理的李某德显得有些“懵圈”。

 执行法官耐心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李谋德以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再败诉的结果,“不服判决”为由,拒绝执行。

 法官再次向其释明,若有新证据可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另寻其他法律救济途径,不能因为“不服判决”就拒绝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若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李某德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李某德对执行法官的释明置之不理,依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傍晚时分,执行干警们带着被执行人李某德回到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继续对其进行耐细致心的教育及法律讲解工作,希望其不再执迷不悟,履行法律义务.

 晚11时40分,被执行人李某德依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带着被执行人李某德前往医院做核酸检测,可只能在次日下午才能出结果。

漫长的夜注定无眠!

6月12日,法官宣布对被执行人李某德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

 6月15日,被拘留3天的被执行人李某德后悔不已,及时联系家人缴纳了2.5万元欠款及执行款,履行完毕后,李某德被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当事人会对判决确定的内容提出异议,不认可结果,但是在审理阶段,已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但在生效判决被撤销或改判之前,当事人是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