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把“采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纳入规定。如今微信成了大家离不开的社交工具,也给法官办案带来便捷。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因被告远在外地打工,加之受疫情因素影响,法官利用微信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顺利完成诉讼。
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李某长期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被告李某不能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后征得被告李某同意将其加为微信好友,在核实身份信息后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微信送达给被告李某,并及时收到被告李某的回复确认。此案通过微信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使整个诉讼程序顺利畅通、便民快捷。
在微信送达使用之前,为了尽快将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干警要赶往各个地方,结果到了当事人留的地址之后,才发现并无此人,耗时耗力。随着通讯方式的多样化发展,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服务群众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又能保证他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同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通信方式的多样化也给法官办案带来便捷。电话、QQ视频、微信等工具在法官办案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从邮寄法律文书到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电子信息技术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服务群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