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不断加大执行措施和力度的同时,从案件审判着手加强执行工作,审理兼顾执行,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审判结束后主动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尽量保证执行能够得到实现,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与执行局合力解决执行难。
近日,法院迎来了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他们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修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土地上给原告盖房子,价格为每平方3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劳务费,但仍欠付劳务费195900元。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看到原、被告年岁已高,为早日化解纠纷,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马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某劳务费。但受疫情影响,被告马某某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承办法官知晓案件的特殊性,经与被告联系沟通,确定支付时间,并通知原告按时到院。到了约定的时间,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将劳务费支付给原告。
至此,十余万元的标的款,在法官的敦促下,被告积极履行,避免了双方再通过执行程序解决问题的诉累,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
承办法官指出,审判法官不仅要依法审判,还要有执行理念,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仅仅一判了事,还要考虑到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及后续的执行问题, 运用法律和智慧使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审理后即履行完毕法定义务,助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