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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绿破土春来早 勠力执行正当时
——巧用限制消费措施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阿蓉  发布时间:2020-04-22 11:48:25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马某俊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近日,因其在新疆地区外出无法购买软卧、机票时,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并将所有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3月25日,马某俊因急需用钱向顾某山借款2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款,到期后,马某俊拒不接听电话,也不履行还款义务,顾某山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俊归还顾某山2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9年12月25日,马某俊还款1万元,之后再未支付,顾某山遂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某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亦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马某俊,执行法官依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某俊银行卡开户行多数都在新疆地区,断定被执行人马某俊应会以多种出行方式往返新疆、青海等地,并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出行方式。

4月1日,马某俊迫于压力,主动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说道:“因被限制消费,对生活造成了不便,现要外出都无法购买软卧、机票,所以要将1万元欠款全部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希望法院能解除采取的‘限消’措施”。当日下午,马某俊就将1万元欠款全部汇至申请执行人顾某山账户内,至此,马某俊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依法解除了对马某俊的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为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强制措施,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生活空间,使部分被执行人尝到了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