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和卓玛庭长见面是在河西法庭的庭长办公室内,那时,我跟随办公室王主任到河西法庭调研人民陪审员工作推进情况,到办公室卓玛庭长当时正坐在办公桌前整理案卷,王主任充满敬意的喊了声“卓玛老师”。卓玛老师?连资历如此老的王主任都尊称她为老师,这不禁让我对眼前这位面容和蔼的老法官肃然起敬,并产生的浓厚的兴趣。对,就是老师形象,虽然是第一次见面,却没有生疏感,虽然当时没来得及有太多的交流,但和蔼的笑容却让人过目不忘。
尔后,我经多方打听到了卓玛老师一些经历。她是市法院第一批招录的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大学生,自1995年从加入法院工作,她从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副庭长到庭长一路一步一个脚印走来。自始至终不管是法院的同事、辖区政府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亦或是当地的老百姓,只要是认识她的人,都尊称她为“卓玛老师”。这主要是因为她长期以来在河西法庭孜孜不倦地“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历有关。现在我院的多名法官等都是她一手带出来的优秀“学生”。
传授审判工作经验
刚刚迈出大学校门步入工作岗位的青年干部,基本上都经过了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但缺少审判实践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这句经典法律名言揭示了经验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虽然法院对初任法官进行了集中培训,传授相关审判技巧和注意事项,但毕竟存在“纸上得来终觉浅”的困惑。法院的职责工作是执法办案,专业性强、要求高,许多案件不能单靠法律断案,必须充分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必须积累丰富的执法办案工作经验。
师带徒,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继承这一优良传统,发挥资深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在提升初任法官司法能力上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卓玛庭长总是不断利用自己扎实的执法办案基本功和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通过“一帮一、一带一”方式,在日常工作中给青年干警传授立案信访、案件调解、庭审驾驭、案件裁判、案件执行等方面的工作经验,通过具体案件帮助青年干警总结工作得失,积极引导青年干警要善于在工作实践总结积累工作经验,快速提升自身执法办案工作技能。
“如今,我已经担任法官好几年了,现在也在带学生,但不得不承认在河西法庭的工作经历让我成长了很多。而我从不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毕业生,到可以独立办案的审判员,都离不开卓玛庭长的关心和指导,可以这么说,在工作方面,很多时候我都是卓玛老师手把手教出来的。”现任法院民二庭法官介绍道。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青年干警由于刚参加工作,欠缺实践能力、欠缺工作经验、欠缺人脉关系,还不能独立对外完成执法办案工作,属于法院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碰到许多问题。而卓玛庭长总是耐心点拨指导,帮助解决。卓玛庭长平时十分关心青年干警的成长,通过与青年干警谈心交流方式,关注青年干警的所思所想,真诚帮助青年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当青年干警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碰到自己抓不准主意时,她都会主动去了解,并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帮助青年干警走出困境,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带头认真履行职责
卓玛庭长在审判中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与审判工作并重,在工作中不断砥砺干警群众工作方法、熟悉民族宗教政策、掌握少数民族的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审理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案件时,才仁卓玛同志庭审前都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使用本民族语言、是否需要翻译参与等等,注重庭审的每一个环节,依法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诉讼权利。
作为河西人民法庭庭长,她根据辖区少数民族居住特点,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及时解决各种纠纷。进一步简化程序,较好地做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巡回审判的功能,方便了群众诉求,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民族团结的效果。才仁卓玛同志审慎处理涉及各民族群众的案件,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树立案结事了、和谐司法新理念,将关注民生付诸于公正和谐司法的具体行动中,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她的理念是:只有牢固树立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设身处地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怨,才能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卓玛庭长的足迹踏遍了格尔木的各个乡、各个村,还有海拔4000多米的南山口,她出色的成绩也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她恪守的准则是“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办案”,凭着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干精神,才仁卓玛同志2002年承办民、商事案件98件,2003年133件,2004年110件,2005年89件,2006年83件,2007年100件,2008年91件, 2009年至今担任河西法庭庭长及环境资源庭负责人期间先后审结审结500余件案件,没有一件错案,没有一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一件超审限案件,出色的成绩也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先后被院里评为文明法官、优秀共产党员,2004年荣获海西州“优秀法官”称号;2005年度又荣立全州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被院里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6年度被院里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共产党员,2007年3月被格尔木市妇女联合会评为2005-2006年度“三.八”红旗手,2008年1月被院里评为2007年度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5月荣获格尔木市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的荣誉称号,2011年4月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司法厅评为“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014年8月被中共格尔木市委、格尔木市政府评为“格尔木市建政60周年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