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部门2014年收支决算总表
二、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部门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三、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部门2014年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案件审判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4年度决算编制范围包括一级预算单位1个。单位年末人数75人,其中在职人员75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16人,其他聘用人员31人。
第二部分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表
表1: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部门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单位: 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目 行次 决算数 项目(按功能分类) 行次 决算数 项目(按支出性质和经济分类) 行次 决算数
栏次 2 栏次 4 栏次 6
一、财政拨款收入 1 21,845,757.22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5 一、基本支出 58 13,160,529.41
其中:政府性基金 2 二、外交支出 36 人员经费 59 9,784,244.96
二、上级补助收入 3 三、国防支出 37 日常公用经费 60 3,376,284.45
三、事业收入 4 四、公共安全支出 38 14,271,559.23 二、项目支出 61 4,109,672.78
四、经营收入 5 五、教育支出 39 基本建设类项目 62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 六、科学技术支出 40 行政事业类项目 63 4,109,672.78
六、其他收入 7 140,659.81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41 三、上缴上级支出 64
8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42 2,368,281.96 四、经营支出 65
9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43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66
10 十、节能环保支出 44 67
11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45 支出经济分类 68 —
12 十二、农林水支出 46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合计 69 17,270,202.19
13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47 工资福利支出 70 6,674,263.76
14 十四、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48 商品和服务支出 71 7,053,377.23
15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49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72 3,109,981.20
16 十六、金融支出 50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73
17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51 赠与 74
18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52 债务利息支出 75
19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53 630,361.00 基本建设支出 76
20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54 其他资本性支出 77 432,580.00
21 二十一、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55 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 78
22 二十二、其他支出 56 其他支出 79
23 57 80
本年收入合计 24 21,986,417.03 本年支出合计 81 17,270,202.19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25 结余分配 82
年初结转和结余 26 3,801,541.61 交纳所得税 83
基本支出结转 27 24,112.38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84
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28 3,777,429.23 转入事业基金 85
经营结余 29 其他 86
30 年末结转和结余 87 8,517,756.45
31 基本支出结转 88
32 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89 8,517,756.45
33 经营结余 90
总计 34 25,787,958.64 总计 91 25,787,958.64
表2: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功能分类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类 款 项
** ** ** ** 17,129,542.38 13,019,869.60 4,109,672.78
204 05 01 行政运行 8,037,114.26 8,037,114.26
204 05 99 其他法院支出 6,093,785.16 1,984,112.38 4,109,672.78
208 03 03 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848,340.00 848,340.00
208 03 04 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 22,392.38 22,392.38
208 03 05 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 22,392.38 22,392.38
208 03 99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7,600.00 7,600.00
208 05 01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1,467,557.20 1,467,557.20
221 02 01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630,361.00 630,361.00
第三部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收入总决算2199万元,比2013年收入总决算增644万元。主要原因是:(拨入两庭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 诉讼费及罚没返还款80万元,人员增资50万元, 住房公积金10万元,公用经费14万元);2014年度支出总决算1727万元,比2013年支出总决算增20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支出62万元, 办案专项支出66万元,人员支出67万元, 住房公积金10万元.)
(一)收入总计219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185万元,为市财政当年拨付资金。
2、其他收入14万元,为存款利息收入和上级法院拨入的司法救助金。
3、上年结转和结余380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即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及业务装备专款。
(二)支出总计1727万元。包括:
1、公用经费支出338万元,主要用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公共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办案补助专款支出411万元,主要用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办案及业务装备等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82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6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5、结转下年852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两庭建设结转和结余资金500万元,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办案及业务装备专款352万元。
二、 关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化情况。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13万元,2014年决算数比2013年增加197万元,主要原因:公用经费支出62万元, 办案专项支出66万元,人员支出59万元, 住房公积金1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2014年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类)支出804万元,占4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0万元,占5%;其他法院支出609万元,占36%;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63万元,占3%;对人员和家庭补助支出147万元,占9%;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所属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档案事务(款):指**机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教育(类) **教育(款)
1、**教育:指所属**学校用于教学等方面的支出。
2、干部教育:指所属干部教育单位用于教学方面的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社会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筹方面的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改善科技条件方面的支出。
(十三)科学技术(类)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指用于
科技业务管理、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四)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 新闻出版(款):指用于所属新闻等单位的支出。
(十五)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款):指所属出版单位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1)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指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方面的支出。
(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十七)医疗卫生(类)公立医院(款)
1、行业医院: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面的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